- 法规标题: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3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第83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3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2016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经济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旅游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安全技术装备购置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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