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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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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柬埔寨王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9年02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9年02月0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友好关系和互相了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在旅游领域为促进长期合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条

双方将鼓励交流关于两国旅游组织、管理、经营和培训方面的信息,以及交换旅游出版物和其他信息。

第三条

双方在认为必要时,可互派官方旅游考察团进行互访。国际间交通费由派出方自理,接待方负责考察团考察期间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考察团人数、访问时间由双方届时商定。

第四条

双方将努力促进第三国旅游者将旅游路线延伸到对方国家。

第五条

双方将支持对方国家在本国境内设立以旅游宣传为目的、非营利性的旅游办事处。办事处及其人员将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六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的旅游企业进行接触,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双方将授权各自执行机构以执行本协定:

中国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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