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2日文书字号:第八十二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八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17年12月22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

1.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市实行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将机动车送至检验机构,对其尾气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

2.第四十五条后增加一条:“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旅游景点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分钟以上的,应当熄灭发动机。”

3.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增加“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第七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