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制定机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第十一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9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十一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09月29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9月29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2.将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外的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3.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4.将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5.将第七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排放旁路、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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