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 制定机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2日文书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0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10号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6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6月02日
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2012年3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残疾人保障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人保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得侵犯。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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