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2年12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9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发展两国的合作关系,同意签署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向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提供十个大学本科生或进修生奖学金名额,有关学习专业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中方派一名数学教师、一名化学教师在工程学院任教,为期一至二年。
第三条
中方派五名教师在亚丁省教育学院任教,为期一至二年,具体专业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互派三至四人教育代表团考察对方的教育情况,交流经验,为期两周。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校际联系并互换有关教育发展、教学大纲、高校概况等资料。
第六条
双方互换由二十人组成的艺术团,进行为期两周的演出。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文化、旅游、新闻机构通过签署双边协议书进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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