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天门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06日文书字号:天政规(2012)5号
- 生效日期:2012年04月0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政规(20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天门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天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理顺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财行资发〔2006〕6号)、《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07〕14号)和《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0号)的规定,制订天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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