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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8个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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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8个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构: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阜政办发〔2023〕10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9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新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8个方案的通知
阜政办发〔202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各直属单位:

《阜新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阜新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阜新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阜新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阜新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阜新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阜新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阜新市应急救援领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阜新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精神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基础上,制定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规范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地履职尽责,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提高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中央改革要求。准确把握中央改革政策意图,遵从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严格执行“中央决策、地方落实”机制,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首先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等领域与人或家庭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

  ——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结合国家改革进程和全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市确定的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稳步有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市、县(区)共同对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按照国家的顶层设计要求抓好落实,又要结合我市实际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对暂不具备改革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的划分格局。

  (三)主要目标

  紧跟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步伐,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市与县(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7〕56号)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为基础,对“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由省、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共8类22项。

  一是义务教育类。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4项。

  二是学生资助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4项。

  三是基本就业服务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退役人员安置2项。

  四是基本养老保险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项。

  五是基本医疗保障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舍疾病应急救助)2项。

  六是基本卫生计生类。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3项。

  七是基本生活救助类。包括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

  八是基本住房保障类。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3项。

  (二)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分担方式

  1.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教育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11项。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分担。对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按4:1分担,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在执行中央制定的标准基础上,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部分由省全部负担,即按9:1分担。

  市与县(区)划分按以下方式分担:省以上承担90%比例;市与县(区)按比例负担市以下的10%比例:市与阜蒙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

  2.市与县(区)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按照中央制定的标准执行,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省定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试点县所需资金由县自行统筹安排,中央和省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3.按照省要求,市财政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

  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退役人员安置、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农村危房改造7项,省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市以下分担部分由市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2项,省、市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市财政要落实市承担的支出责任、加强资金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切实加强对县(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国家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动向,推动具体改革进程,指导和督促县(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各县(区)财政要确保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预算管理。市财政要根据保障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各县(区)财政要将上级下达的提前告知等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数据共享。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和执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五)推进县级以下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市财政要加强对县级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各县(区)政府要考虑本地区实际,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结合财政体制,合理划分县级以下政府的支出责任,加强县级统筹,适当增加和上移县级支出责任,避免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各乡镇级政府要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通过调整收入划分、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措施,增强基层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阜新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抓紧形成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要求,在中央、省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的基础上,落实好市与县(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各县(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市县分级负责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以及省定标准,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按照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各级财政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省以上与市县(区)财政分档负担比例,省以上和市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或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统筹安排,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公用经费保障。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含寄宿制学校提标部分),以及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以下的10%比例分档负担:市与阜蒙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以及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以下的10%比例分档负担:市与阜蒙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校舍安全保障。各县区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省以上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地区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情况,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全市农村和城市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补齐两类学校短板。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我省试点范围为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试点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动态调整。

  5.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特殊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学校和工读学校等发行量少的教材,按现行渠道征订和发行,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6.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县(区)级财政统筹安排,省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其他地区由县(区)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中央与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具体内容包含激励引导类事项和困难资助类事项,其中:激励引导类事项主要指奖学金、服兵役资助和助学贷款奖补等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困难资助类事项主要指助学金、免学费等,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学生资助省市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在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前,暂按我省出台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待国家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后再进行调整。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象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以下的10%比例分档负担:市与阜蒙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

  2.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 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以下的10%比例分档负担:市与阜蒙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

  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省以上分担90%比例,市以下的10%比例分档负担:市与阜蒙县、彰武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各区按5:5比例分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高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我市市属高校所需经费由省与市按照9:1比例分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中央与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区)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县区在确保国家及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及省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政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各级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

  (三)明确地方权责,加强县级统筹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精神,明确县(区)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职责。省财政将加大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立法进度,适时按程序将教育领域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阜新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市以下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二)基本原则

  ——科学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投入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合理划分市与县(区)权责。在中央和省确定的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范围内,根据科技事项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受益范围等属性,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财政承担受益范围覆盖全市或对全市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事务,以及按照隶属关系划分属于市级承担的事务。各县(区)侧重支持本地区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直接面向基层,以及由县(区)政府部门提供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科技事务。对跨县(区)、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但有利于促进全市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的科技领域公共服务,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科技事权。进一步发挥上级转移支付的作用,充分调动各县(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统筹推进当前与长远改革。坚持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市以下机构、人才、装置、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同时,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76号),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省与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加强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市财政结合全市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财政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与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全市发展战略目标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对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领域,以加快产业技术重点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标,组织实施的技术攻关项目,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科技专项资金等予以支持。

  市、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市级或县(区)级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县(区)财政各自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全省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全省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省级实验室等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由省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直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县(区)财政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市级财政适当配套。

  (五)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市级财政适当配套。

  (六)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任务,由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区)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级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继续通过积极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和市本级统筹安排等方式,加大对各县(区)科技事业支持力度。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尽快修订完善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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