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1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于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30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
(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筑牢禁毒人民防线。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督查检查、绩效考核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禁毒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网格化管理,明确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做好毒品预防教育、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社会面吸毒人员服务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禁毒相关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禁毒联络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明确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职责,制定年度任务清单,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建立健全药物滥用监测评估和毒情预警通报机制,定期研判和发布毒情形势;
(四)对禁毒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开展禁毒示范创建、禁毒重点整治和专项整治;
(五)承担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禁毒工作实际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开展禁毒宣传、督查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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