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统称提出机关)提出的,在工作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
价格认定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价格认定依法独立开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具体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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