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通知
- 制定机构: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4日文书字号:沧政办字〔2025〕42号
- 生效日期:2025年12月0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的通知
沧政办字〔2025〕42号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本文有删减)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到2027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达到36微克/立方米;到2029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稳定达到35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高质量发展...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