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7日文书字号:2026年第2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6年1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年第2号公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落实金融特许经营原则,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持证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收缴等由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直销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上述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必须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开展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的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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