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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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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
  • 制定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01日文书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2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查看 第22号
《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6月16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5年07月01日
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管理办法
(2025年7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家战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东方枢纽国际商务合作区(以下简称商务合作区)。

商务合作区按照国家规定,在综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区和口岸限定区域管理制度基础上,叠加特定封闭区域人员跨境流动便利化政策措施和商务服务功能。

第三条

(发展定位和目标)

商务合作区建设应当以便利国际商务交流的新平台、服务资源要素汇聚的新载体、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新节点为发展定位,实现区域跨境交往便利、国际商务活动活跃、创新要素资源集聚、专业服务能力领先、配套设施完备的功能目标。

第四条

(制度保障)

商务合作区用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

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有关规定不适应商务合作区发展的,商务合作区综合管理机构、市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程序提出调整或者停止该规定在商务合作区适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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