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的通知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6日文书字号:国市监检测规〔2025〕4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的通知
国市监检测规〔2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

为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2025年)》),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2月16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 年)


第一条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评审准则》一并执行。

第二条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此文档存在附件,登录后展示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