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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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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3日文书字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36号
《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
查看 2021年08月23日
黑龙江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21年8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政府预算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包括: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预算执行,审计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决定和命令;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决议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预算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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