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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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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条例
  • 制定机构: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条例
(2022年10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和服务,保护利用城市历史文化,促进中央大街步行街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和服务。

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范围,包括尚志大街、尚志胡同、防汛路、通江街、经纬街、西十六道街等街路围合的公共区域和防洪纪念塔广场。

第三条

步行街区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建设繁荣之街、诚信之街、创意之街、文化之街,打造文旅商融合发展的示范步行街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步行街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步行街区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步行街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步行街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步行街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步行街区相关工作。

步行街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街区管理机构做好步行街区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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