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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春市红松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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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伊春市红松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伊春市红松保护条例
(2022年8月29日伊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松的保护,恢复和培育红松资源,突出“红松故乡”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城镇规划区)的红松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红松保护应遵循政府主导、全员参与、生态优先、强化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红松保护工作。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旅游、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公安、财政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松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有森工企业、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方国有林场、村集体组织及其他经营管理红松的单位(以下统称森林经营单位)负有保护红松的责任。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松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红松保护专项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松保护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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