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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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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28日文书字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号
  • 生效日期:2004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39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于2004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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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安排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

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学期安排不少于二课时的法制教育课,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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