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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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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5日文书字号:威人社字〔2022〕14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威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威人社字〔2022〕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一)扩大行业实施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称“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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