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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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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 制定机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9日文书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第14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2023第14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3年11月29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一、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内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内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

(四)第六条改为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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