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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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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的通知
  • 制定机构: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8日文书字号:烟医保发〔2023〕5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的通知
烟医保发〔2023〕5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参保职工住院、门诊慢特病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医疗费用中医保目录(含药品、医疗服务项目、耗材)范围内的个人首先自付部分,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障范围,年度起付标准1.2万元,支付比例为7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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