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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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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 制定机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1年09月30日文书字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4号
  • 生效日期:2011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2011-10-01
查看 第54号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已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11年09月30日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五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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