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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7年7月25日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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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7年7月25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1994年11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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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查看 1997年07月25日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7年7月25日修正版)
( 1997年07月25日根据《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武装力量、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未成年人应当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条

未成年人应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积极接受家庭、学校、社会和成年公民的有益教育,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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