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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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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国税局
  •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文书字号:粤科函高字(2009)1421号
  • 生效日期:2009年11月2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广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
(粤科函高字〔2009〕14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发深圳):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者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变更申请。为进一步加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分类:

(一)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的更名;

(二)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已改变的变更;

(三)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发生并购等重组行为(无论企业名称是否变更)的变更。

二、根据企业变更的种类,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对于第(一)类更名,须提供:

1.申请报告。说明企业更名的基本情况和变更原因等。

2.工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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