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西证监局关于对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制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8日文书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5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3月2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广西证监局关于对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5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6〕5号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你所于2015年接受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委托为其转让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汉锌铟)等子公司股权提供证券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查,你所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已获悉五洲交通本次转让堂汉锌铟股权所涉矿业权存在抵押事项3宗,而你所出具的《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广西堂汉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矿业权的法律意见书》未对该项矿业权的权利限制情况进行客观陈述以及法律评价。
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司法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要求你单位负责人于2016年3月31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21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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