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8日文书字号:宁政办规发〔2023〕3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规发〔202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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