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上海港同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定意见的函
- 制定机构: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5日文书字号:沪经信软201043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1月2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上海港同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定意见的函
沪经信软20104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计资[2004]010号)和《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等文件,现将我委对上海港同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审批意见函告如下,请予备案:
上海港同机电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方临时资质
上海信投建设有限公司地方临时资质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