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制定机构: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8日文书字号:藏财税〔2021〕19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6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藏财税〔2021〕19号
各地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精神,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按照《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藏发改价格〔2019〕475号)规定,我区城镇垃圾处理费为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属于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项目,不在划转范围内。因此,2021年7月1日我区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为土地闲置费。为确保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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