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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所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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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所附议定书
  • 制定机构: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11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28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所附议定书


根据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的规定,双方就缔约各方边界代表管辖的边界地段、通过边界的路线和会晤站地点,以及边界工作人员通过边界、越界人员、畜禽交接证书式样和修理、恢复或移位重建界标记录式样达成了协议。

一、双方边界代表管辖的边界地段、通过边界的路线和会晤站地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1.阿勒泰边界代表

(1)管辖地段:

由中蒙边界线西端起点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努如)的奎屯山(塔班包格德乌拉)的4104.0(4050.0)米高地起至65号界标的地段。

(2)会晤站地点:

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工作人员可沿12号界标和58号界标西侧通过边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侧的红山嘴和塔克什肯边界会晤站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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