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中国共产党乌兰察布市委员会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9日文书字号:厅发(2012)91号
- 生效日期:2012年11月19日效力级别:党群机构文件
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厅发(2012)91号
各旗县市区委、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委、办、局和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兰察布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和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厅发〔2012〕45号)精神,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用车购置和处置程序,特制定公务用车购置和处置管理细则如下:
一、公务用车购置的原则
1.符合购置条件的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审批、购置原则进行。
2.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购置配备。
3.购置必须在公务用车总编制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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