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规范大病统筹基金帐户管理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98年07月16日文书字号:京劳社保发(1998)120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7月1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规范大病统筹基金帐户管理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1998]120号 1998年7月16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
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规范大病统筹基金帐户管理,防止基金流失,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7月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大病统筹基金帐户统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系统,并按照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帐户及行政事业单位其他资金帐户实施办法》(京财综(1998)530号)文件精神,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允许设立一个大病统筹基金专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所在地的建设银行支行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帐户,并签订协议,及时办理基金收支等各种手续。大病统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建设银行各区县支行,要提供优质服务。按经办机构要求及时办理大病统筹基金在银行开设的各种业务,保证基金的及时缴拨。建立定期帐目核对制度,保证各项收支准确无误。
存入大病统筹基金专户的基金,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计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并入基金。
各级劳动局、财政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大病统筹基金帐户的规范管理工作,确保帐户设立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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