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重庆市江津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 制定机构: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01日文书字号:渝文备(2008)9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重庆市江津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渝文备(2008)9号
第一条
为保障农民工在城镇从业期间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46号)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府函〔2000〕1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居民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与各类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实行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和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捆绑方式参保的原则。
第四条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我区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本办法实施后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后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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