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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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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 制定机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文书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33号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16年11月30日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电力设施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 相关资料: 修订沿革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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