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刚果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刚果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7年02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2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关于刚果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复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大使馆向刚果共和国外交、合作与法语国家事务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第098号来照,内容如下:
“刚果共和国外交、合作与法语国家事务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刚果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就刚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刚果共和国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刚果共和国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大使馆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大使馆(印)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于布拉柴维尔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