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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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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 制定机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1年06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1年06月1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各方”),遵循联合国宪章,特别是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宗旨和原则;

认识到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和实现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

认为上述现象对各方的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遵循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阿拉木图联合声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比什凯克声明和二○○○年七月五日杜尚别声明及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的原则;

确信本公约确定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无论其动机如何,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为其开脱罪责,从事此类行为的人员应被绳之以法;

深信在本公约框架内进行共同努力是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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