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07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6年07月10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7月31日生效日期1986年7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愿意促进两国之间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目的:
(a)“缔约双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b)“授权人”:指缔约任一方管辖下的由该缔约方授权来提供或接受核材料、材料、设备和设施,或者给予或接受咨询或其它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之外的其它实体。
(c)“设备”:指为用于核活动而专门设计或制造并在本协定附件b之a部分中载明的机械、成套设备或仪器仪表项目或它们的主要部件。
(d)“材料”:指本协定附件b之b部分中载明的反应堆材料,但不包括核材料。
(e)“核材料”:指i“核原料”,即含有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贫同位素235的铀、钍,任何上述物质其形态为金属、合金、化合物或浓缩物者,含有上述一种或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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