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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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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5年11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7年02月2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10日生效日期1977年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方”),为了便利中国人民和叙利亚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发展两国航空运输方面的相互关系,根据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间以及延伸至两国以外地区的定期航班,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方面指国防部民航总局,或双方均指被授权执行上述当局目前所行使职能的任何当局或机构。

(二)“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经指定和获许的空运企业。

(三)“航班”,指以飞机从事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四)“国际航班”,指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上空的航班。

(五)“空运企业”,指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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