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2年08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2年08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在多多马签订的两国文化协定第十条规定,特签订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不超过四人)访问坦桑尼亚,为期四周。
(二)坦桑尼亚政府文化代表团(不超过四人)访问中国,为期两周。
(三)中国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访问坦桑尼亚,为期两周。
(四)坦桑尼亚艺术团(不超过二十人)访问中国,为期两周。
(五)中国工艺美术品、图书或其他展品参加每年一次的达累斯萨拉姆“七·七”国际博览会,进行展销,随展人员二至三人,为期两周。
(六)坦桑方在华举办美术和工艺品展销,随展二至三人,为期两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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