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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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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
  • 制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8日文书字号:14届第17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14届第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4年03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
(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诊断、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其教育、劳动、医疗、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及享有司法救济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除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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