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河北省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22年1月9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河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9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河北省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22年1月9日修正版)
(2001年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1〕第2号公布 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旅游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本省内经营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住宿设施、旅游餐馆、旅游商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游乐场所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投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投诉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有关旅游投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投诉,承办上级交办的旅游投诉案件。
第五条
旅游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投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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