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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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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规定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8月10日效力级别:党群机构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结合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内规范性文件以“宁环党发”文件编号发布,不适用“三统一”。党内规范性文件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实行“三统一”制度。以“宁环规发”文件编号发布。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定单位及时在门户网站或广播、电视、报纸、公示栏等平台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下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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