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
- 制定机构:上海破产法庭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
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护功能,及时挽救困境企业,满足市场主体司法需求,更好地服务保障上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指导意见,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指引》)基础上,结合上海破产法庭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基本理念】在重整程序前开展预重整,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与司法指引功能,尽早挽救困境企业。鼓励陷入困境的尚有重整价值企业及其相关利益主体,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协商谈判,促进重整可行性提高,减少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的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清算的不可逆风险。
第二条
【功能和基本模式】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在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前,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债务人在专业中介机构引导和辅助下开展各项事务,与相关利益主体开展自主谈判。法院给予相应指导、监督和必要司法协调,推动各相关利益主体积极协商形成重整计划草案,保障庭外重组与重整程序顺利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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