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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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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8年02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8年02月1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汽车运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各方”),认识到在缔约各国之间开展汽车运输的必要性,本着维护、发展和加强业已存在的友谊的意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各方同意按相互商定的线路对汽车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提供便利。

第二条

缔约各方之间的汽车客货运输由在缔约各方注册的车辆承担,经核准参加运输的车辆应执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汽车客货运输通过的边境口岸、运输线路和程序,由缔约各方主管机关商定。

首先开通的运输线路见附件。该附件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四条

缔约各方的主管机关为:

中 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吉尔吉斯:吉尔吉斯共和国交通通信部。

乌兹别克:乌兹别克国家汽车运输总公司和公路康采恩。

第五条

缔约一方的承运者不得承运位于缔约其他方领土上两点间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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