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2021年4月30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辽宁省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3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4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2021年4月30日修正版)
(根据2020年12月28日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阳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声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利用电子激发汽油、氧气、煤气等物质,能够产生爆炸声响和闪光的礼炮的鸣放,参照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实行限制管理。全市域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白塔区,文圣区庆阳街道、东京陵街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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