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9日文书字号:内政字〔2022〕40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字〔2022〕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规范调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持续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2022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2年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本年度内,如需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区要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收入测算和原有低保、特困对象补助标准的提高等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各地区务于6月底前将新标准执行和提标资金发放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
二、优化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在“十四五”期间...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