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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汉堡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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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汉堡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79年10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79年10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汉堡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谈判,就双方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上海直辖市、江苏省和浙江省。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汉堡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汉堡州、不来梅州和下萨克森州。

双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日期将通过换文确定。

二、两国政府将根据本国的法律和其他的法律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包括协助获得总领事馆馆舍及总领事馆人员住房,并对领事任务的执行给予一切方便。

三、两国的总领事馆,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法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设立并执行职务。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适用于两国的领事关系。

四、两国政府协议,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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