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08日效力级别:草案及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11月下旬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11月8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田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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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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