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5年04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5年04月26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
(签订日期1985年4月26日生效日期1985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中心医院、约瑟·玛卡莫综合医院和彭巴省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莫方供应。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2...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