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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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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 制定机构: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2005年04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4月05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坚信双方全面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重申二○○三年两国元首签署的《中巴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对深化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确认各自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双方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同意有必要在业已存在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更加紧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和巩固两国睦邻友好、互利合作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同意保持定期高级别战略对话。

第二条

缔约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严格遵守两国间有关边界协定,并决心在两国边境地区保持永久和平和世代友好。

第三条

中方重申尊重巴基斯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赞赏并支持巴基斯坦与邻国和平解决所有问题,以及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所作出的一切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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