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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贸易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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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贸易议定书
  • 制定机构: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4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 效力状态: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年贸易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合作,现缔结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 一 条

双方将按照本议定书和本议定书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年向保加利亚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一九九一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开展贸易。

上述意向性指导货单为本议定书组成部分。

货单所列商品,经双方同意,可以调整。双方还同意,根据需要和可能也可就本议定书货单未列入商品开展贸易。

第 二 条

两国政府支持、鼓励和监督两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现汇贸易、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等多种方式签订外贸合同。

第 三 条

两国政府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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